2006年9月29日,中國臺灣商業司公布了鞋類標簽標準, 應消費者獲取關于鞋的更多信息的要求,商業司要求以下信息應標注在鞋上:(1)商品名稱;(2)如可能,提供制造商或進口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和地址;(3) 國家地區;(4)鞋面和鞋底的主要材料;以及(5)尺寸。提議信息被要求標注在商品本身、縫合標簽、粘貼標簽、隨附卡片或外包裝上。書寫使用的語言應以漢語為主,并可以用外語補充。國家地區應以漢語或外語在商品本身的顯著位置上通過打印、烙燙、印刷清晰地標明,或者在不可去除或替換的縫合標簽上標明。一次性紙制或織物室內拖鞋免于此項要求。
該標準擬生效日期還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