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11月15日發布《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燃氣灶具HJ/T 311-2006》,代替HJBZ 19-1997。將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減少燃氣灶具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對燃氣灶具中的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排放濃度、干煙氣中CO 濃度、產品的熱效率,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標準對《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節能、低排放燃氣灶具》(HJBZ19—1997)的技術內容進行了部分改動。本標準與《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節能、低排放燃氣灶具》(HJBZ19—199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在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取消了GB16410《家用燃氣灶具》的引用年限;
——在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對GB 16914《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條件》的引用年限;
——在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對GB 17905 《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的引用;
——在基本要求中取消了GB16410 的引用年限;
——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對產品安全的要求。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發展中心。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 年11 月15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技術要求 節能、低排放燃器灶具》(HJBZ19—1997)。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HJBZ 19-1997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燃氣灶具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燃氣灶具類環境標志產品的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適用于城市燃氣的燃氣灶具產品,其中包括:
a. 單個燃燒器標準額定熱流量小于 5.23kW(4500kcal/h)的灶。
b. 標準額定熱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標準額定熱流量符合a、b 規定的烤箱灶。
d. 每次燜飯的最大稻米量在4L 以下,標準額定熱流量小于4.19kW(3600kcl/h)
的燃氣飯鍋。
使用非城市燃氣的燃氣灶具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
標準。
GB 16410 家用燃氣灶具
GB/T 16411-1996 家用燃氣用具的通用試驗方法
GB 16914 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條件
GB 17905 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
ISO 7996 大氣中氮氧化物濃度的測定方法 化學發光法
3 基本要求
3.1 產品性能應符合GB 16410 的要求;
3.2 產品安全應符合相應產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3.3 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4 技術內容
4.1 使用不同燃氣的灶具,在額定熱負荷條件下,干煙氣中NOx 濃度(標準狀態)應符合
下表要求。
4.2 使用不同燃氣灶具,在額定熱負荷條件下,干煙氣中CO 濃度( α=1)不得大于300ppm。
4.3 產品的熱效率應不小于6O%。
5 檢驗方法
5.1 技術內容NOx 的要求按GB/T 16411-1996 中 CO 采樣方法進行采樣,按ISO 7996 中
的規定進行檢測;
5.2 技術內容CO 的要求按GB/T 16411-1996 中的規定進行檢測;
5.3 技術內容熱效率的要求按GB 16410 中的規定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