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標產品技術要求 鞋類發布稿HJ/T 305-2006代替HBC 25—2004
2006-11–15 發布 2007-01–01 實施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發布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減少鞋類產品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提倡企業在鞋類產品設計和生產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包裝的簡化、包裝材料的回收、生產過程的污染控制、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以及采用清潔生產工藝。
本標準對《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技術要求 鞋類》(HBC 25-2004)的進行了全面修改。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發展中心。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 年11 月15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技術要求 鞋類》(HBC25—2004)。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HBC 25—2004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鞋類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鞋類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及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運動鞋、職業用鞋、兒童鞋、男士及女士鞋、防凍鞋、休閑鞋、流行款式鞋和室內用鞋等類型的鞋的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912.1-1998 紡織品 甲醛的測定 第1 部分:游離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17592.1-1998 紡織品 禁用偶氮染料檢測方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GB/T 17593-1998 紡織品 重金屬離子檢測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8414.1-2001 紡織品 五氯苯酚殘留量的測定 第一部分:氣相色譜-質普法
GB/T 18414.2-2001 紡織品 五氯苯酚殘留量的測定 第二部分:氣相色譜法
SN 0704-1997 出口皮革手套中鉻(Ⅵ)的檢驗方法 分光光度法
HJ/T 220-2005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膠粘劑
DIN 53316:1997 皮革中偶氮染料的測定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藍色素(blue colourant):是一種包含兩組份的混合物,屬偶氮染料的范疇。其商品名稱為“海軍藍018112(Navy Blue 018112)”或“藏青018112(Navy 018112)”。
4 基本要求
4.1 鞋的質量應符合國家對相應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防護、防凍鞋和絕緣鞋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鞋同時要符合相應安全性能的要求;
4.2 鞋類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5 技術內容
5.1 鞋中禁止使用五氯苯酚(檢出限值≤0.05 mg/kg)、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檢出限值≤20mg/kg)、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
5.2 鞋所用的橡膠制品不得含有亞硝胺類物質;
5.3 鞋中禁止使用聚氯乙稀材料(鞋外底中的再生聚氯乙稀除外);
5.4 鞋用膠粘劑必須達到HJ/T 220-2005 中對鞋膠的相關要求;
5.5 禁止在皮革類材料中使用藍色素;
5.6 鞋中六價鉻的含量應小于10mg/kg;
5.7 鞋中不得人為添加砷、鉛和鎘等物質,可提取的這類物質的總含量應小于10mg/kg;
5.8 產品使用的紡織品中可提取的甲醛含量應小于75mg/kg;
5.9 鞋中可提取的甲醛含量應小于150mg/kg。
6 檢驗
6.1 技術內容中對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亞硝胺類物質、鞋用聚氯乙稀(PVC)
材料、藍色素的要求采用文件審查結合現場檢查的方式驗證;
6.2 技術內容中5.1 五氯苯酚的要求按GB/T 18414.1 或GB/T 18414.2 中的規定進行檢測;
6.3 技術內容5.7 可提取的砷、鉛、鎘的要求按GB/T 17593 中的規定進行檢測;
6.4 技術內容5.1 偶氮染料的要求按GB/T 17592.1 或DIN 53316:1997 中的規定進行檢測;
6.5 技術內容5.8、5.9 甲醛的要求按GB/T 2912.1 中的規定進行檢測;
6.6 技術內容5.6 六價鉻的要求按SN0704-1997 中的規定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