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寧波有不少與食品接觸產品因含有毒有害物質而遭歐盟退貨。去年年底,歐盟通過WTO秘書處向所有WTO成員通報了其“對擬用于接觸食品的蓋墊中的可塑劑規定過渡限量標準”法規草案(簡稱301號通報),對與食品接觸材料提出了新的限量規定,其影響范圍涉及玻璃制品、塑料制品兩大傳統產品領域。
寧波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對這個新出現的“攔路虎”,一定要嚴加關注,及時調整生產。
在該通報中,玻璃制品主要指銀質玻璃,包括玻璃蓋、玻璃杯、玻璃罐、玻璃托盤等由銀質玻璃制成的制品,根據添加成分不同,對食物人群中的特定遷移量(即SML值)分別制定了不同的限量要求;塑料制品主要是對三類添加劑的限定,該通報擬生效日期為今年3月,即此后在歐盟市場出售的相關的玻璃、塑料制品將執行新的限量標準,生效前則執行過渡限量標準。
通報將對寧波出口歐盟的與食品接觸的玻璃、塑料制品產生直接影響。由于這兩類制品的出口未列入法定檢驗的范圍,不屬于出口檢驗檢疫監管范疇,而上述限量在我國現行標準中還未有規定,相關企業在既沒有相關的國家標準作指導,也沒有相應的出口檢驗檢疫監管條件下,要面對嚴苛的限量要求,困難可想而知。一旦301號通報生效,未達到通報限量的企業可能面臨退貨、口岸銷毀、改作它用等困境。
據寧波檢驗檢疫局相關專業人士介紹,目前在食品包裝、容器、食品用具方面,企業應對壁壘最有效的方法是:先從輸入國進口原材料或者成品包裝,然后再出口已包裝食品,但這種方法會增加成本,提高價格,影響出口產品的競爭力。目前玻璃制品和塑料制品出口不屬于法檢范圍,對其監管的手段主要是抽查,出口企業面臨較大風險。所以,逐步擴大“與食品接觸材料”的出口法檢范圍,將玻璃、塑料納入監管范疇,可以有力督促企業對其出口玻璃、塑料制品進行相應的調整,減少貿易風險。
目前,我國GB17762-1999《耐熱玻璃器具的安全與衛生要求》和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使用衛生標準》兩個衛生標準規定的項目范圍偏窄,通報中所列入的增塑劑、成核劑、銀質玻璃在這兩個標準中均沒有規定,出口與食品接觸的玻璃和塑料制品的衛生標準處于空白狀態,不利于產品的質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