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政府辦公廳于近日下發了《關于嚴格執行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標準加快淘汰非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要求嚴格執行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標準,推廣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禁止使用、銷售和生產不符合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標準產品。
《通知》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蘭州市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的設計單位,在設計水嘴、便器系統、便器沖洗閥、淋浴器等四類用水器具時,應當嚴格按照《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規定的指標設計。違反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自2007年1月1日起,蘭州市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所采購和使用的水嘴、便器系統、便器沖洗閥、淋浴器等四類用水器具,必須符合《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標準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對未能按照標準出具出廠檢驗合格報告的用水器具,按照該標準的強制性條款進行復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在建工程特別是公共建筑使用用水器具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違反規定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建設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將不合格用水器具按照合格簽字的監理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自2007年1月1日起,蘭州市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水嘴、便器系統、便器沖洗閥、淋浴器。有關經銷、代銷單位應當將不符合標準的幾類產品徹底清出銷售場所。對繼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組織檢查時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蘭州市各行政、事業、企業、社會團體的辦公與工作場所,各經營性、服務性、公益性公共場所,由房屋或設施的產權單位負責,在2007年12月底前更換不符合標準的水嘴、便器系統、便器沖洗閥、淋浴器。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要加強使用節水器具的宣傳和政策引導,督促單位更換節水型用水器具,并對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行為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