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1日,美國宣布擬制定有關某些商用電器的能效標準及標識要求。
該法規制定行動將制定在本州銷售或安裝的某些產品的能效標準,向消費者和企業保證此類產品符合最低的能效性能標準,從而節省能源。該規則等同適用于各種產品,無論這些產品是作為單獨的產品,或者是作為不同產品的組件而銷售、提供銷售,或安裝的。
此外,這些規則所覆蓋的新產品的制造商在銷售或安裝時,應當通過標識、標簽,或在產品和包裝上的標記,鑒別在本州銷售或安裝的每一種產品符合要求。2006年7月1日加利福尼亞州在其電器能效法規第1607項中所要求的或經修訂的標識將符合該要求。 產品必須按照加利福尼亞能源委員會在其2006年7月1日的電器能效法規第1603項和1604項的規定進行測試。
該法規的實施日期按照產品類型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