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標準委就剛剛審議通過的《ISO和IEC標準出版物版權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發出通知,以加強標準出版物的版權保護工作。
據介紹,該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對ISO/IEC標準出版物的復制、銷售、翻譯出版和使用的行為,適用范圍是紙質、電子等形式的ISO/IEC標準、ISO/IEC標準衍生品和ISO/IEC期刊及合作出版物。
按照這一規定,ISO/IEC標準出版物的復制與銷售統一納入國家標準化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并經國家標準委授權有關單位負責管理,經授權從事ISO/IEC標準出版物復制、銷售、翻譯出版、使用的機構應履行以下義務:不得將復制、銷售、翻譯出版、使用權利進行轉讓;應通過指定的渠道獲得ISO/IEC標準出版物,不得使用非法復制件或用非法復制件進行復制、銷售、翻譯出版;不得泄漏在工作中獲取的訪問ISO/IEC中央文件庫的用戶名和密碼;復制、銷售、翻譯出版、使用ISO/IEC標準出版物的內容應與ISO/IEC標準出版物的原件保持一致;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ISO/IEC標準出版物的版權;應按時繳納版稅;應保護ISO/IEC有關標識。
針對ISO/IEC標準出版物的復制與銷售,該規定明確要求ISO/IEC標準出版物的銷售價格應依據ISO/IEC公布的目錄價確定,而從事標準文獻的收集、借閱服務的標準情報機構、科技情報機構和圖書館等,可以向讀者提供ISO/IEC標準出版物的閱覽服務,不得向讀者提供復制、銷售服務。
針對ISO/IEC標準出版物的翻譯出版,該規定要求應參照《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出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和ISO導則47《ISO出版物譯文表示》執行,并保證翻譯準確無誤。
在ISO/IEC標準出版物的使用上,經國家標準委許可,標準化技術機構在制修訂國家標準和進行有關標準化科研活動時,可以免費使用、復制、翻譯已獲得的ISO/IEC標準,但不得進行任何以商業為目的的活動。
《ISO和IEC標準出版物版權保護管理規定(試行)》還對ISO/IEC出版物版權保護技術措施進行了說明。對于紙質出版物,應在復制件的邊緣標注明顯的復印時間、地點、復制機構等相關信息,還應在復印件上加蓋授權復制專用章。對于電子出版物,在通過網絡銷售或分發時,應采取數字權管理技術,以能夠控制用戶下載打印的行為,包括控制文件下載打印的種類、數量、時間,還要控制文件下載到特定的計算機上,并控制存儲在該計算機上的時間,并能自動記錄登錄用戶名稱、登錄次數、時間,所瀏覽文件的名稱、次數、時間。該規定還要求在每個電子出版物首頁出示版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