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行業標準出口商品運輸包裝瓦楞紙箱檢驗規程 SN/T0262-93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出口商品運輸包裝瓦楞紙箱的技術要求、檢驗項目、抽樣與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海運、陸運及空運出口商品包裝用單瓦楞、雙瓦楞紙箱(簡稱瓦楞紙箱)的檢驗。
2 引用標準
GB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450 紙和紙板試樣的采取
GB462 紙和紙板水分的測定法
GB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4857.2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溫濕度調節處理
GB4857.3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堆碼試驗方法
GB4857.4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壓力試驗方法
GB4857.5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垂直沖擊跌落試驗方法
GB5033 出口產品包裝用瓦楞紙箱
GB5034 出口產品包裝用瓦楞紙板
GB6543 瓦楞紙箱
GB6544 瓦楞紙板
GB6545 瓦楞紙板 耐破強度的測定方法
GB6546 瓦楞紙板 邊壓強度的測定方法
GB6547 瓦楞紙板 厚度的測定方法
GB6548 瓦楞紙板 粘合強度的測定方法
GB9174 一般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ZBA87001.2 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 性能檢驗
3 分類
3.1 按照最大內綜合尺寸、內裝物的最大質量及使用瓦楞紙板的種類,將瓦楞紙箱分為八種(見表1)。
4抽樣
4.1 抽樣準則
外觀檢驗抽樣參照GB2828;性能檢驗抽樣參照ZBA87001.2。
4.2 檢驗批
以同一原材料、同一結構、同一工藝加工的瓦楞紙箱為一檢驗批,最大批量為2.5萬個。
4.3 抽樣數量
4.3.1 外觀檢驗抽樣數見表2。
4.3.2 性能檢驗、型式檢驗抽樣數見表3。
5 檢驗
5.1 外觀檢驗
5.1.1 檢驗項目
5.1.1.1 輕缺陷:標志、印刷、壓痕線、刀口、箱釘、接合、裱合、搖蓋耐折。
5.1.1.2 重缺:內尺寸、厚度、含水率。
5.1.2 檢驗方法及要求
5.1.2.1 外觀檢驗按表4規定逐項檢驗。
5.1.2.2 含水率檢驗
5.1.2.2.1 檢驗儀器:感量為0.001g的天平、鋁盒或稱量瓶、干燥瓶、可控制在100-105℃的烘箱以及快速水分測定儀。
5.1.2.2.2 快速水分測定法:用快速水分儀在每個箱不同部位測量4個點,最后求其5個要箱的平均值。
使用快速水分測定儀時,儀器應事前進行校正。當產生疑異時,則用烘箱法測定含水率。
5.1.2.2.3 烘箱測定法:從每一個樣箱的不同部位,稱取約50g試樣(精確到0.001g),撕成小薄片置于已知質量的稱量瓶(或鋁盒)中,在100-105℃的烘箱內,烘干到恒重。每次稱量應準確至0.001g。
含水率按公式(1)計算:
X=m1-m2/m1×100%……(1)
式中:X—含水率;
m1—干燥前試樣質量·g;
m2—干燥后試樣質量·g。
5.1.3 外觀檢驗批合格準則
外觀檢驗批合格準則,按表5規定。
5.1.3.1 重缺陷只要有一項不合格時,該樣箱為不合格;五個要箱中只要出現兩個樣箱不合格,則該批外觀檢驗不合格。
5.1.3.2 輕、重缺陷個數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數,則該批外觀檢驗合格;若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數,則該批外觀檢驗不合格。
表5 指不合格項數
5.2 性能檢驗
5.2.1 檢驗項目
邊壓強度、耐破強度、戳穿強度、粘合強度、抗壓力試驗。
5.2.2 預處理條件及試驗環境
試樣按GB4857.2規定,在溫度23±2℃,相對濕度50%±5%環境中預處理24h,并在此條件下進行試驗。
5.2.3 試樣的載取
取三個經溫、濕度處理的樣箱,用于載取邊壓、戳穿、耐破、粘合強度試驗的樣塊。
戳穿試驗樣塊12塊:從每個樣箱壁上載取4塊,不小于(175×175)mm的試樣;
耐破試驗樣塊12塊:從每個樣條壁上載取4塊不大于(140×140)mm、無水印、折痕或明顯損傷的試樣;
粘合試驗樣12塊,從每個樣箱壁上載取4塊,瓦楞方向為短邊(25×80)mm,誤差±1mm的試樣;
邊壓試驗樣塊9塊:從每個樣箱無機械壓痕、印刷痕跡和損壞的部位,載取3塊,瓦楞方向為短邊(25×100)mm,誤差±0.5mm的試樣。
5.2.4 邊壓強度試驗
5.2.4.1 試驗方法
按GB6546進行,以所測值的算術平均值為邊壓強度值,以M/m表示,取三位有效數字。
5.2.4.2 試驗合格準則
不低于表6的規定,其中鮮果、蔬菜類、冷凍品類和易碎商品類(除集裝箱運輸外)的瓦楞紙箱應不低于表6第三種規定。
5.2.5 耐破強度試驗 5.2.5.1 試驗方法按GB6545進行,以每個樣箱各2塊試樣正、反面貼向膠膜進行測試,以所測值的算術平均值為耐破強度值,以KPa表示,取三位有效數字。
5.2.5.2 試驗合格準則按5.2.4.2規定。
5.2.6 戳穿強度試驗
5.2.6.1 試驗方法按GB2679.7進行,以每個樣箱的4塊試樣以正面、反面,縱向、橫向進行測試,以所測值的算術平均值為戳穿強度值,以J表示,取三位有效數字。
5.2.6.2 試驗合格準則按5.2.4.2之規定。
5.2.7 粘合強度試驗
5.2.7.1 試驗方法按GB6548進行,以每個樣箱各2塊試樣進行楞峰和面紙,楞峰和里紙剝離試驗,以所測值的算術平均值為粘合強度值,以N/m楞表示,取三位有效數字。
5.2.7.2 試驗合格準則按5.2.4.2之規定。
5.2.8 抗壓力試驗
5.2.8.1 試驗方法
按GB4857.4進行,堆碼高度3m,抗壓力值應按公式(2)計算:
P=K·G(H/h-1)×9.8……(2)
式中:P—抗壓力值,N;
K—劣變系數(強度系數),見表7;
G—單件包裝毛重;kg;
H—堆積高度,m;
h—箱高,m;
H/h—取整數位。
5.2.8.2 試驗合格準則
當試樣測定值均大于抗壓力值P時,該項試驗為合格。若有一個樣箱不合格,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5.2.9 性能檢驗批合格準則
性能檢驗項目全部合格時,則性能檢驗判為合格,若出現一項不合格時,則性能檢驗判為不合格。
5.3 型式檢驗
5.3.1 檢驗項目
堆碼試驗,垂直沖擊跌落試驗。
5.3.2 檢驗要求
出現下列情況時,可進行瓦楞紙箱運輸包裝件的型式檢驗;
a.使用原材料,設計結構或加工工藝變動時;
b.供需雙方提出要求時;
c.其它需要時。
5.3.3 堆碼試驗
5.3.3.1 按GB4857.2規定,試樣在溫度23±2℃,相對濕度50%±5%下預處理24h,并在此條件下試驗。
5.3.3.2 試驗方法
按GB4857.3規定,堆碼質量按公式(3)計算:
M0=K(H/h-1)·M1……(3)
式中:M0—紙箱上施加的堆碼總質量,kg;
M1—單個包裝件毛重,kg;
H—堆碼高度,m;
H/h—取整數位。
5.3.3.3 試驗合格準則:樣箱均不倒塌、無破損、該項試驗為合格。若有一個樣箱不合格,該項試驗判為不合格。
5.3.4 垂直沖擊跌落試驗
5.3.4.1 預處理條件按5.3.3.1。
5.3.4.2 試驗按GB4857.5進行。跌落高度及跌落順序按GB4857.5附錄A規定。
5.3.4.3 試驗合格準則:樣箱均無破損、內裝物無撒漏,該項試驗為合格。其中有一個樣箱不合格,該項試驗判不合格。
5.3.5 型式檢驗合格準則
兩項試驗均合格,該型式檢驗判為合格。若有一項不合格,則型式檢驗判為不合格。
6 判定總則
外觀檢驗、性能檢驗及進行型式檢驗2均合格,則該檢驗批為合格;只要出現一項不合格,則該檢驗批為不合格。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峰、付憶榮、賀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