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1日美國華盛頓州社會貿易經濟發展部(238)向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委員會通報制定電器能效、標簽要求的TBT通報(通報號:G/TBT/N/USA/231)。
內容概述: 本擬議的法規制定行動將制定在本州銷售或安裝的某些產品的能效標準,向消費者和企業保證此類產品符合最低的能效性能標準,從而節省能源和水電費賬單中的錢。該規則等同適用于各種產品,無論這些產品是作為單獨的產品,或者是作為不同的產品的組件而銷售、提供銷售,或安裝的。標簽要求規定:這些規則所覆蓋的新產品的制造商在銷售或安裝時,應當通過標識、標簽,或在產品和包裝上的標記,鑒別在本州銷售或安裝的每一種產品符合本章。2006年7月1日加利福尼亞州在其電器能效法規第1607項中所要求的或經修訂的標識將符合該要求。 產品必須按照加利福尼亞能源委員會在其2006年7月1日的電器能效法規第1603項和1604項的規定進行測試。實施日期按照產品類型有所不同。
擬批準日期及擬生效日期待定。
提意見截止日期: 2007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