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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的標識和標志標準

瀏覽量:871 作者:2007-1-29 8:49:40     來源: 來源: 時間:2007-01-29 【字號:
                                    前    言

  本標準修改地采用了ISO 11469:2000《塑料制品的標識和標志》。
標準與ISO 11469不同之處:
  本標準修改地采用了ISO 11469:2000《塑料制品的標識和標志》。與ISO11469相比,本標準增加了定義、術語和對標志體系的要求。
  本標準與GB/T 16288-1996相同之處:
  本標準包括了GB/T 16288《塑料包裝制品回收標志》中對可回收的包裝塑料制品標識的要求。
  本標準與GB/T 16288-1996不同之處:
  1. 本標準與GB/T 16288-1999相比,增加了對其他塑料制品的標識和標志規定,并規定了它們的管理等。
  2. 本標準中增加了對食品包裝用塑料、醫用塑料的標識和標志要求。
  3. 本標準與GB/T 16288-1999相比,對標志增加了功能性說明、補充性說明。
  4. 本標準與GB/T 16288-1999相比,塑料的標識等同地采用了ISO 11469:2000。
  本標準由全國塑料制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輕工業塑料加工應用研究所、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負責起草,…………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翁云宣、廖正品、陳家琪…………      

引    言

  由于塑料種類眾多,而其制成制品后外觀性狀又極其相似,消費者很難直接區別制品到底由何材料制成,從而影響了消費的權利。這也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以次充好制造偽劣產品的機會。另外,我國城市垃圾發生量迅速增加,其中塑料垃圾的比例也在不斷上升。目前中國塑料總用量約為1600萬噸,不能回收利用的最終廢棄塑料約120萬噸,而大部分是因為無法正確分類而導致回收利用困難。由于塑料質輕,不易降解,如果管理不善,塑料廢棄物就會形成“白色污染”。另外,如果堆城市垃圾中的塑料廢棄物不加任何處理,直接填埋,不僅是資源浪費,還會造成土地面積縮小、對環境造成長期危害(目前國內城市垃圾中廢棄塑料的處理主要以填埋為主)。消除塑料廢棄物有幾種辦法:第一是回收利用;第二是采用降解塑料,使其在填埋、散落于環境中的那部分環境降解,從而節省土地和消除“白色污染”;第三是堆肥,如果是生物降解塑料其在堆肥情況下,應能被堆肥化堆肥,從而再利用,第四是焚燒回收能源,如焚燒發電等;第五是垃圾填埋;其它辦法如生物消納如蚯蚓等。而不管普通塑料或降解塑料其回收卻是必不可少的辦法,因為只有回收后才能將廢棄塑料按各自不同的處理方式來進行最終處理如填埋、焚燒、堆肥、降解等。那么對垃圾中的許多種的塑料如PE、PP、PS、PVC、PA、PET、PBT等等如何識別、分類呢?為了回收現實化,就有必要對垃圾中的塑料進行分類。如果垃圾中廢棄塑料沒有任何標識,要區分它們的辦法就是燃燒和實驗室成分分析,燃燒只能初步推測種類,要回收利用還得準確區分,那么只能采用實驗室分析,實驗室分析時間較長,這對回收利用工業化或產業化就非常不利,這也是目前許多致力于廢棄塑料制品回收環保公司最頭疼問題,也是塑料回收利用產業不能向前發展的主要原因。如果垃圾中的廢棄塑料均有種類的標識,那么就可將各類塑料直接分類收集,從而加快回收進度。

  另外,根據中國食品法,食品包裝用塑料制品不得使用回收再利用塑料,在塑料制品上對其進行標識,是避免食品包裝用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再利用塑料的一個有效途徑。因此,在本標準對食品包裝用塑料進行了標識。

  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證產品的品質,加快塑料廢棄物分類回收的速度,最終保護環境和人身健康安全,應當對所有使用的塑料制品包括由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性塑料、降解塑料、抗菌塑料、回收再利用塑料等制得的塑料制品進行標識,并加以標志。因此有必要制訂“塑料制品的識和標志”國家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包括由各類塑料材料如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可重復利用塑料、功能性塑料、改性塑料、再生塑料、再加工塑料和回收塑料等制得的制品標識、標志以及標志的設計、管理等內容;規定了可重復使用塑料、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含再生塑料、功能性塑料、改性塑料和不可回收再利用塑料的標識、標志以及標志的設計、管理等內容;規定了食品包裝用塑料制品和醫用塑料制品的標識、標志以及標志的設計、管理等內容。有關標識處理方法或處理過程的規定不在本標準范圍內。本標準代替GB/T 16288-1996《塑料包裝回收標志》。

  注: 標識的精確描述如要標識條款最小尺寸、文字大小、標志合適位置,由用戶和制造者協商決定。

  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各類塑料制品的標識,促進各類塑料分類收集,加快回收進度,促進正確使用再生塑料,幫助塑料制品的處理、廢棄物回收利用或垃圾處理。

  本標準中塑料的一般標識已在GB/T 1844第1部分至第4部分(ISO1043中第1至第4部分)給出。

  注: 如需要更多詳細信息以標識材料,則可以適當的產品標準中規定塑料制品的標識。

  本標準應符合相關法律中有關標簽的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ISO472,塑料—詞匯
ISO 1087:1990,術語—詞匯
GB/T 2035-1996  塑料術語及其定義
GB/T 1844.1-1995(ISO 1043-1)  塑料及樹脂縮寫代號 第1部分:基礎聚合物及其特征性能
GB/T 1844.2-1995(ISO 1043-2)  塑料及樹脂縮寫代號 第2部分:填料與增強材料
GB/T 1844.3-1995(ISO 1043-3)  塑料及樹脂縮寫代號 第3部分:增塑劑
ISO 1043-4,塑料—符號與縮寫代號—第4部分:阻燃劑
GB/T 14572-1993  熱塑性塑料樹脂產品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貯運規定
GB/T 15237.1-2000  術語工作 詞匯 第1部分 理論與應用
GB/T 17532-1998  術語工作 計算機應用 詞匯
GB 18455-2001  包裝回收標志
ASTM D 1972-1997 塑料制品通用標志的標準準則
DIN  6120-1-1996 可回收的包裝和包裝材料的標志——塑料包裝和包裝材料——第1部分:圖示符號
DIN  6120-2-1996 可回收的包裝和包裝材料的標志——塑料包裝和包裝材料——第2部分:增補標志

3  定義和術語

    GB/T 2035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術語縮寫
術語按GB/T 15237.1和GB/T 17532而省略某部分得到。
3.2  塑料制品
有一定使用目的的塑料材料成型品或貯存形狀。
3.3  功能性塑料
具有特定性能如可降解、抗菌、高阻隔、耐腐蝕、耐老化等性能的一類塑料材料。
3.4  改性塑料
為改進塑料的加工性能或物理性能而加有改性物的塑料。
3.5  再生塑料 reworked plastic
經工廠模塑、擠塑等預先加工后,用邊角料或不合格模制品在二次加工廠再加工制備的熱塑性塑料。
注: 許多規范中再生塑料限于清潔塑料使用,它滿足對新料規定的要求,而且其產品質量實際相當于由新料制得的產品。
3.6  再加工塑料
由非原加工者,用廢棄的工業塑料制備的熱塑性塑料。
注: 再加工塑料可以再配或不再配填料、增塑劑、穩定劑、著色劑等。
3.7  回收塑料
由經清洗和粉碎的廢棄制品制得的塑料。
注: 廣義而言,回收塑料指邊角料或廢棄制品的任何再利用,包括熱解回收有用的原始化學物質。回收塑料可以再配或不再配填料、增塑劑、穩定劑、著色劑等。
3.8  可重復使用塑料
成型后制品可以多次重復使用,且性能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的塑料。
3.9  可回收再利用塑料
廢棄后,允許被回收,并經過一定處理后,可再加工利用的一類塑料。
3.10  不可回收再利用塑料
廢棄后,不允許被回收再加工利用的一類塑料。
3.11  食品包裝用塑料
用于食品包裝的一類塑料。
3.12  醫用塑料
用于醫藥的一類塑料。

4  符號和術語縮寫

  本標準的符號和術語縮寫按GB/T 1844.1、GB/T 1844.2、GB/T 1844.3和ISO1403-4的規定。不包含在GB/T 1844.1、GB/T 1844.2、GB/T 1844.3和ISO1403-4的符號或術語縮寫,應盡可能應用其他有效的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中規定的符號或術語縮寫。

5  塑料制品標志體系的組成

  塑料制品的標志體系由標識或/和塑料數字編碼或/和圖形符號或/和或/和功能性說明或/和補充說明四部分構成。

1.1  塑料數字代碼
各類塑料的名稱與對應的代碼和縮寫代號見附錄1。
1.2  功能性說明
功能性說明是用簡單闡述材料特定性能如可降解、抗菌、高阻隔、耐腐蝕、耐老化等性能的文字性說明。
1.3  補充性說明
對各類功能性或改性辦法或加工工藝如注塑等或其他進行必要的補充說明。
1.3.1  再加工塑料
再加工塑料制品,必須有“含再生塑料,不得用于食品包裝”字樣。
1.3.2  食品包裝用塑料
對用于食品包裝的塑料制品,必須有“食品包裝用”字樣。
1.4  標識
1.4.1  制品的標志
塑料制品用標志標識時,應使用兩邊分別是大小寫符號“>”和“<”的合適標準符號或縮寫術語標記在表面的某些地方上。
注: “>”和“<”分別為大小寫符號,在這里僅為了突出某個特定詞的一種相反角度的括弧。
1.4.2  單一成分的制品
制品由單一聚合物或共聚物制得,按6.5.1規定進行標識。
示例 :(丙烯腈/丁二烯/丙烯酸酯)共聚物,表示為
      >ABS<
1.4.3  聚合物混合物或合金
聚合物混合物或合金的制品,應按照各種主要組成的質量比例大小,用合適的術語縮寫來表示聚合物的成分,聚合物術語縮寫之間用加號“+”隔開,從大到小依次排列,并按6.5.1的規定來標記。
示例 :聚碳酸酯和丙烯腈/丁二烯/丙烯酸酯的合金,聚碳酸酯為主要聚合物,丙烯腈/丁二烯/丙烯酸酯被分散在其里面,表示為
  >PC+ABS<
1.4.4  含有特殊助劑的合成物
1.4.4.1  填料或增強劑
含單一填料或增強材料的合成物,應與聚合物一起標識,聚合物縮寫術語后加連字符,然后按GB/T 1844.2規定描述助劑的縮寫術語或符號,并按示例和6.5.1的規定來標記。
示例 1:添加30%質量比礦物粉末的聚丙烯,表示為
>PP-MD30<
 對含多個填料或多個增強劑或兩者均含有的合成物,按示例2和示例3規定,應描述助劑的百分含量,并用圓括弧加以括弧。
示例 2:含15%質量比礦物粉和25%質量比玻璃纖維的尼龍66,表示為:
>PA66-(GF25+MD15)<  或  >PA66-(GF+MD)40<
示例 3:由含50%質量比礦物粉(MD)和25%質量比玻璃纖維(GF)的不飽和聚酯模塑得到的熱固性模塑混合物,表示為
>UP-(MD50+GF25)<  或   >UP-(MD+GF)75<  
1.4.4.2  增塑劑
含增塑劑的合成物,聚合物縮寫術語后加上連字符,然后標上符號“P”,后面再標上用圓括弧括起來的按GB/T 1844.3規定的增塑劑縮寫術語。
示例 :含增塑劑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的PVC,表示為
>PVC-P(DBP)<  
1.4.4.3  阻燃劑
含阻燃劑的合成物,聚合物縮寫術語后加上連字符,然后標上符號“FR”,后面再標上用圓括弧括起來的按ISO 1043-4規定的阻燃劑代碼數字。
示例 :含15%質量比礦物粉和25%質量比玻璃纖維,另外添加阻燃劑紅磷(編號數字52)的尼龍66,表示為:
>PA66-(GF25+MD15)FR(52)<  或  >PA66-(GF+MD)40FR(52)<
1.4.4.4  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且難以區分組分的制品
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且難以區分組分的制品,有些是不可見的,首先應按6.5.1規定標出主要可見材料,然后標上其他單獨標識的材料,這些材料之間用逗號隔開。質量比占主要的成分應標記下劃線。
示例 :三組分的制品,可見的是涂覆在聚氨酯上面的聚氯乙烯薄層,聚氨酯包覆著質量比占主要的丙烯腈/丁二烯/丙烯酸酯,表示為
>PVC,PUR,ABS<
1.4.4.5  含再生塑料
含有再生塑料的制品,如含單一再生塑料的合成物,應與聚合物一起標識,聚合物縮寫術語后加連字符,然后按再生塑料的縮寫術語或符號,再生塑料的縮寫術語或符號下方加下化線,并按示例和6.5.1的規定來標記。
示例 1:添加30%質量比回收聚丙烯的聚丙烯,表示為
>PP-PP30<
 對含多種再生塑料的合成物,按示例2規定,應描述再生塑料的百分含量,并用圓括弧加以括弧。
示例 2:含15%質量比回收PP和25%質量比回收PE的PE,表示為:
>PE-(PE25+PP15)<  或  >PE-(PE+P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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